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宗教活动,应当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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