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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