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