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宗教活动中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引导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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