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或者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影响力进行商业宣传,牟取非法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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