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或者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影响力进行商业宣传,牟取非法利益。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