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本场所内开展,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