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本场所内开展,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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