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鼓励、支持本场所人员参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