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鼓励、支持本场所人员参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