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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