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