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担任或者离任本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办理任职或者注销备案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