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担任或者离任本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办理任职或者注销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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