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加强本场所人员管理,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惩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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