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加强本场所人员管理,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惩处。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