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五)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 (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 (七)协调本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场所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