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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