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