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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