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