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并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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