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