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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