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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