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