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