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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