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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