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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