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