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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