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