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