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材料,规划、用地核实核验材料,已经办理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和房屋安全材料); (六)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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