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