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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