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