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筹备组织应当由该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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