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