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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