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