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