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