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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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