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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