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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