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