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