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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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