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