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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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