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种应当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二)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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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