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种应当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二)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种应当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二)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