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第六条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在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