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第五条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进口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