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第四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审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