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审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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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