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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