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