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