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