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