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