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附 则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