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由农业农村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