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或检疫审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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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