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监督

第十二条

品资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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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