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监督第十二条品资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