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申请和审批: (一)进出口单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见附件三),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办理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有关《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种子进出口权的有关证明文件。审核机关同意后,再转报审批机关审批。 (二)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种子进出口单位,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进口农作物种子的,由农业农村部出具《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依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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