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种子出口,但列入种质资源“不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品种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允许出口。特殊情况,报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