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一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