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一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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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