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