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执业的,由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准予执业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