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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